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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一、有關雇主交辦事項定義部分,法無明定,勞資雙方如未能合意,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逕向勞務所在地(工作地)之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處申請。 二、有關雇主得否因勞工拒絕交辦事項據以解除勞動契約,法無明定,勞工如認解除勞動契約仍有爭議,亦得逕向勞務所在地(工作地)之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處申請,或循司法途徑主張解雇無效。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為年滿15歲以上可報名,參訓資格條件如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失業者、特定對象身份者等全額補助受訓費用,或一般身分者需繳20%自負擔費用,如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符合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特定對象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者、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更生受保護人、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家庭暴力及性侵被害人等,如有進一步需要職業訓練參訓服務說明或求職服務,本中心設立直屬區域就業服務台,有就業服務人員協助提供求職就業服務及諮詢。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如欲自行申請外勞可洽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電話:06-2085363、地址:台南市東區衛民街19號,另亦可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洽找合法之仲介公司辦理引進外勞事宜,網址:http://agent.evta.gov.tw/agentext/MainMenuExt.jsp。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按留職停薪期間,勞工因無勞務提供之情事,雇主自無給付工資之義務,基此,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本無工資給付之義務,惟為保障勞工留職停薪期間生活之維持,性別平等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基此,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逕向勞工保險局申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另依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二、依據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43707號函:「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發給勞工工資。如勞工已休畢假期,因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當年度繼續工作之畸零月數,得不另給特別休假。」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動二字第01664號函:「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三、綜說明一暨說明二所述,中途離職人員之休假天數得否以離職當年在職時間比例計給之,仍應視任職期日而定,如終止勞動契約之期日已逾任職日,自得依法請求剩餘之特別休假;如未逾任職日,即未有任滿一年之期日,自無請求剩餘特別休假之權利。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工作時間應包含待命時間在內,基此,勞工如於約定休息時間內仍受事業單位指揮監督且有勞務給付之情事,仍屬工作時間,應予列入每日工作時數計算。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一、公司以看診收據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及醫生建議休養之薪資給付: 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民眾不能工作期間之工資補償建請可先檢附醫生診斷證明書向勞保局申請職災傷病給付,待核定後以此向雇主請求職災原領工資補償。 二、雇主未給予勞工保險職業傷害病門診單及可否由公司自行下載: 依勞工保險條例42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罹患職業傷病,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申請診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者,得向保險人領取,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建請民眾可至設有職業傷病專科之醫院進行診斷,如貴公司不依規定發給「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民眾可直接向勞保局或所屬各辦事處請領,持往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診,免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有關「職業傷病門診單」相關問題請洽詢勞工保險局06-6353443。 三、公司不給職災假: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9條規定: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建議民眾可先以普通傷病假的方式請假,待勞保局認定其職災身分後,再請公司改為公傷病假。 綜上,職業傷病門診單之使用是分擔雇主之職災補償責任,故若雇主以保險公司理賠之金額作為職災醫療費用之補償,如符合必需之醫療費用項目金額,法令並未禁止;但如影響民眾職災公傷假之給予及不能工作期間之工資補償等問題,如無法獲得解決,可洽勞工局勞資關係科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規定,雇主不得使童工從事左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1、坑內工作。 2、處理爆炸性﹑引火性等物質之工作。 3、從事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4、散布有害輻射線場所之工作。 5、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6、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 7、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8、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9、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10、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11、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12、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13、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14、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1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二、另,前揭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依據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附表一第11項所示為,斷續性工作重量在12公斤以上者,持續性工作重量在8公斤以上者。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員工旅遊期間如遇正常上班時間,而因故無法參加者,仍需出勤工作,若無法出勤工作者,請依請假相關規定辦理。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依就業服務法第58條,第2項第2款規定: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指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並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 如於半年等待期間遇有照顧服務人員之需要,建請洽詢台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協助推介適合之照顧服務員。聯絡地址: 70165台南市東區林森路二段500號A棟5樓,電話:06-2359595。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