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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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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一、公司以看診收據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及醫生建議休養之薪資給付: 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民眾不能工作期間之工資補償建請可先檢附醫生診斷證明書向勞保局申請職災傷病給付,待核定後以此向雇主請求職災原領工資補償。 二、雇主未給予勞工保險職業傷害病門診單及可否由公司自行下載: 依勞工保險條例42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罹患職業傷病,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申請診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者,得向保險人領取,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建請民眾可至設有職業傷病專科之醫院進行診斷,如貴公司不依規定發給「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民眾可直接向勞保局或所屬各辦事處請領,持往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診,免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有關「職業傷病門診單」相關問題請洽詢勞工保險局06-6353443 三、公司不給職災假: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9條規定: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建議民眾可先以普通傷病假的方式請假,待勞保局認定其職災身分後,再請公司改為公傷病假。 綜上,職業傷病門診單之使用是分擔雇主之職災補償責任,故若雇主以保險公司理賠之金額作為職災醫療費用之補償,如符合必需之醫療費用項目金額,法令並未禁止;但如影響民眾職災公傷假之給予及不能工作期間之工資補償等問題,如無法獲得解決,可洽勞工局勞資關係科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1.永華市政中心8樓勞工局 - 時間:每週五下午300500 2.民治市政中心7樓勞工局 - 時間:每週一上午9001100 每週四上午9301130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有關離職證明書,如無法自投保單位取得離職證明,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核發離職證明文件:一、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二、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三、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四、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事實查證確定。﹞若非有上開之情形之一,則請向原投保單位開立離職證明書。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二、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一等親之姻親。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申請程序: 一、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之「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由醫院寄件至台南市政府照顧服務管理中心。 二、持身心障礙者手冊重度等級以上且符合特定障礙類別者,可不經由醫院評估,直接至台南市政府照顧服務管理中心申辦。 三、經長期照護中心推介媒合本國看護人員未成功而有記錄者。 應備表件:身心障礙者手冊正本、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及委託書(委託仲介辦理者需備)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有關試用期規定已刪除,則勞動契約於勞工到職服勞務當日始告成立生效,故特別休假年資以實際到職日計。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為年滿15歲以上可報名,參訓資格條件如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失業者、特定對象身份者等全額補助受訓費用,或一般身分者需繳20%自負擔費用,如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符合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特定對象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者、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更生受保護人、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家庭暴力及性侵被害人等,如有進一步需要職業訓練參訓服務說明或求職服務,本中心設立直屬區域就業服務台,有就業服務人員協助提供求職就業服務及諮詢。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工作時間應包含待命時間在內,基此,勞工如於約定休息時間內仍受事業單位指揮監督且有勞務給付之情事,仍屬工作時間,應予列入每日工作時數計算。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一、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其中所定隱私資料包括1.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2.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3.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二、 雇主於招募或僱用員工,除行業特殊規定(保全業等)或相關職務因營業所需外,不得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前項所述相關隱私資料,求職者及員工亦無義務提供,事後也不得以此做為終止契約或資遣之理由;雇主如違反規定,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應徵之公司要求勾選有無前科,其行業別或職務是否因營業所需,仍須依個案認定。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另依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二、依據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43707號函:「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發給勞工工資。如勞工已休畢假期,因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當年度繼續工作之畸零月數,得不另給特別休假。」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動二字第01664號函:「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三、綜說明一暨說明二所述,中途離職人員之休假天數得否以離職當年在職時間比例計給之,仍應視任職期日而定,如終止勞動契約之期日已逾任職日,自得依法請求剩餘之特別休假;如未逾任職日,即未有任滿一年之期日,自無請求剩餘特別休假之權利。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因自來水停水致事業單位停工,因屬不可歸責勞雇雙方之事由,勞資雙方另行約定補行上班時間,難謂違法。台端如於補行上班日未能到勤,自得向雇主提出異議。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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