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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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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113日勞動1字第1030130004號公告:「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曾經本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八七) 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函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為使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項下中之大廈管理委員會所僱用之勞工勞動權益獲得基本保障,爰分階段適用勞動基準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未依該條例成立或報備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基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自主聘僱之管理人員相關勞動條件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違反者依同法第38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就服中心所辦理之失業者職業訓練班,依據「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符合下列失業參訓者,全額補助受訓費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具有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之失業者、中高齡之失業者(年滿45歲至65歲)、身心障礙之失業者、原住民之失業者、生活扶助戶之失業者、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長期失業者、跨國()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之失業者、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因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中低收入戶之失業者、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勞工、自立少年之失業者、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之失業者、其他經直轄市、縣()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逾六十五歲之失業者等。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有關身心障礙者身分如要在勞健保資料中作隱藏,請親洽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身心障礙證明身份隱藏,填寫申請書(請攜帶手冊或證明、戶口名簿、私章、本人存簿影本),如有任何疑義可先洽詢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辦理。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317日勞保1字第0920007925函略:「申請人如無法自投保單位取得離職證明,直轄市主管機關即應予核發離職證明。至直轄市主管機關發給離職證明時,對被保險人之離職事由無法查證是否屬非自願離職者,應加註『無法確定是否為非自願離職』字樣,以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基此,勞工職災休養期間工資補償應由雇主全額支付。 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職災期間工資補償應以全額工資給付。 三、若有因雇主違反勞動法令而致自身權益受損,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逕向勞工局提出調處申請。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第3項規定:「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雇主,謂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另,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1020145269號函所示,事業主,指事業之經營主體,在法人組織時為該法人,在個人企業則為企業之業主,事業之經營負責人,指法人之代表人,經授權實際管理企業體或事業單位之實際負責人,如廠長、經理人等。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為年滿15歲以上可報名,參訓資格條件如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失業者、特定對象身份者等全額補助受訓費用,或一般身分者需繳20%自負擔費用,如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符合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特定對象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者、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更生受保護人、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家庭暴力及性侵被害人等,如有進一步需要職業訓練參訓服務說明或求職服務,本中心設立直屬區域就業服務台,有就業服務人員協助提供求職就業服務及諮詢。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一、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另依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職務。(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二、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台端如認公司規定不合理,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逕向勞務所在地(工作地)之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處申請。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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