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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按留職停薪期間,勞工因無勞務提供之情事,雇主自無給付工資之義務,基此,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本無工資給付之義務,惟為保障勞工留職停薪期間生活之維持,性別平等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基此,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逕向勞工保險局申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員工旅遊期間如遇正常上班時間,而因故無法參加者,仍需出勤工作,若無法出勤工作者,請依請假相關規定辦理。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如欲自行申請外勞可洽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電話:06-2085363、地址:台南市東區衛民街19號,另亦可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洽找合法之仲介公司辦理引進外勞事宜,網址:http://agent.evta.gov.tw/agentext/MainMenuExt.jsp。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規定,雇主不得使童工從事左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1、坑內工作。 2、處理爆炸性﹑引火性等物質之工作。 3、從事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4、散布有害輻射線場所之工作。 5、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6、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 7、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8、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9、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10、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11、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12、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13、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14、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1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二、另,前揭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依據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附表一第11項所示為,斷續性工作重量在12公斤以上者,持續性工作重量在8公斤以上者。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依就業服務法第58條,第2項第2款規定: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指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並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 如於半年等待期間遇有照顧服務人員之需要,建請洽詢台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協助推介適合之照顧服務員。聯絡地址: 70165台南市東區林森路二段500號A棟5樓,電話:06-2359595。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一、依據訴願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訴願之管轄如左:(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二、依據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若有不明瞭之處,請逕洽原處分機關。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1款、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有第1項第2款或第4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17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如該名勞工為勞退新制者則資遣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相關規定計算。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有關試用期規定已刪除,則勞動契約於勞工到職服勞務當日始告成立生效,故特別休假年資以實際到職日計。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有關離職證明書,如無法自投保單位取得離職證明,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核發離職證明文件:一、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二、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三、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四、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事實查證確定。﹞若非有上開之情形之一,則請向原投保單位開立離職證明書。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二、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一等親之姻親。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申請程序: 一、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之「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由醫院寄件至台南市政府照顧服務管理中心。 二、持身心障礙者手冊重度等級以上且符合特定障礙類別者,可不經由醫院評估,直接至台南市政府照顧服務管理中心申辦。 三、經長期照護中心推介媒合本國看護人員未成功而有記錄者。 應備表件:身心障礙者手冊正本、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及委託書(委託仲介辦理者需備)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張貼日期:2019-09-23
- 問題類別:勞工
- 修改日期:2019-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