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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紅線係指禁止臨時停車線,即不論停車或臨時停車(未滿3分鐘)皆不可為之,惟2種違規行為所適用法條不同(分別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56條),駕駛人若在座位上則可能符合臨時停車之狀況(第55條),反之則適用第56條處罰,是以違規情狀不同,執法機關不能以臆測而予以相對之處罰。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張貼日期:2019-08-08
- 問題類別:警政
- 修改日期:2019-08-08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慢跑團體在道路舉辦慢跑活動使用道路,須向警察局申請許可,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行人在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處新台幣三百元罰鍰」。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張貼日期:2019-08-08
- 問題類別:警政
- 修改日期:2019-08-08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及同條例第55、56條規定略以:「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禁止停車(含臨時停車)」,故依處罰條例之規定,騎樓人行道係屬禁止停車之處所,爰在騎樓內停放汽車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規定。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張貼日期:2019-08-08
- 問題類別:警政
- 修改日期:2019-08-08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按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車輛移置與保管作業規定,執勤警察人員於移置違規停車車輛前應廣播或鳴笛。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取締前並無鳴笛之規定,為免爭議,是否鳴笛宜由執勤人員視當時狀況為之。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張貼日期:2019-08-08
- 問題類別:警政
- 修改日期:2019-08-08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目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電動車,包含電動機車、以及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等,主要以馬力及行駛速率作區分,其歸類如下:
一、機車部分:
(一)大型重型機車: 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40馬力(HP)之2輪機車。
(二)普通重型機車: 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5馬力且在40馬力(HP)以下之2輪機車。
(三)普通輕型機車: 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5馬力(HP)以下、1.34馬力(電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小於1.34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45公 里之二輪機車。(※最常見市售款式)。
(四)小型輕型機車: 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1.34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45公里以下之二輪機車。(※最常見市售款式)。
二、自行車部分:
(一)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車身明顯處貼有黃色閃電合格標章。
(二)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車身明顯處貼有紅色閃電合格標章。 另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不須考領駕駛執照即可騎乘,惟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電動輔助自行車為黃色閃電合格標章,電動自行車為紅色閃電合格標章。
一、機車部分:
(一)大型重型機車: 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40馬力(HP)之2輪機車。
(二)普通重型機車: 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5馬力且在40馬力(HP)以下之2輪機車。
(三)普通輕型機車: 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5馬力(HP)以下、1.34馬力(電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小於1.34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45公 里之二輪機車。(※最常見市售款式)。
(四)小型輕型機車: 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1.34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45公里以下之二輪機車。(※最常見市售款式)。
二、自行車部分:
(一)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車身明顯處貼有黃色閃電合格標章。
(二)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車身明顯處貼有紅色閃電合格標章。 另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不須考領駕駛執照即可騎乘,惟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電動輔助自行車為黃色閃電合格標章,電動自行車為紅色閃電合格標章。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張貼日期:2019-08-08
- 問題類別:警政
- 修改日期:2019-08-08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遺失物品向派出所報案,員警依規定受理後通報協尋,係僅作為協助及服務民眾之受理案件登記,屬為民服務案件,非一般刑事案件,故事後尋回遺失物,派出所員警無需再作銷案作業。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張貼日期:2019-08-08
- 問題類別:警政
- 修改日期:2019-08-08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一、警察局協助民眾申辦臨時使用道路範圍,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7條第2項、第142 條規定,有關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或其他類似之聚眾行為等須結隊成行通行者。及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等項目,合先敘明。
二、前揭活動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流程:民眾(申請人)應填具本市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及檢附活動相關資料,向本局分駐(派)出所、分局及交通警察大隊或向各道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本局受理申請案件後,將函文(傳真)道路主管機關核定路權使用,案經道路主管機關核復,本局再行函復申請人。
二、前揭活動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流程:民眾(申請人)應填具本市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及檢附活動相關資料,向本局分駐(派)出所、分局及交通警察大隊或向各道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本局受理申請案件後,將函文(傳真)道路主管機關核定路權使用,案經道路主管機關核復,本局再行函復申請人。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張貼日期:2019-08-08
- 問題類別:警政
- 修改日期:2019-08-08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查依據交通部94年6月21日交路字第0940006793號函: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復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規定意旨,係於劃設禁止停車線之左、右側道路範圍內均不得停車。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張貼日期:2019-08-08
- 問題類別:警政
- 修改日期:2019-08-08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一、民眾如因案需要調閱警方列管之監視錄影系統影音檔案,應以公務執行為前提,不得徇私調閱,調閱時均應依各縣、市警察局管理單位之設置管理辦法程序,填製相關調閱路口監視器申請表,向管理維護機關提出申請,警方受理後會依規定填寫「調閱(複製)治安要點監錄資料」登記簿及錄影檔案管理紀錄表,由各分駐(派出)所所長(管理人)簽章後,始完成申請手續。
二、對於有疑義之交通事故案件,民眾要求調閱影音檔案資料時,應以書面向案件承辦單位之各分局或分駐(派出)所申請。若需閱覽,應由兩造共同為之,不單獨提供。民眾如需索取資料,應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謹慎為之,避免侵犯他人之隱私權。
二、對於有疑義之交通事故案件,民眾要求調閱影音檔案資料時,應以書面向案件承辦單位之各分局或分駐(派出)所申請。若需閱覽,應由兩造共同為之,不單獨提供。民眾如需索取資料,應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謹慎為之,避免侵犯他人之隱私權。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張貼日期:2019-08-08
- 問題類別:警政
- 修改日期:2019-08-08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一、同天同一個違規事項可以開罰幾次1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1、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2、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
二、交通勸導單改善期限是多久?多久沒改善會開立罰單1節,節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 : 1、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合 前項得施以勸導之規定。 2、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二、交通勸導單改善期限是多久?多久沒改善會開立罰單1節,節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 : 1、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合 前項得施以勸導之規定。 2、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 回覆單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張貼日期:2019-08-08
- 問題類別:警政
- 修改日期:2019-08-08